日本国际小姐(凯小姐香水是哪个国家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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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8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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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日本国际小姐,凯小姐香水是哪个国家的?
凯小姐香水是日本原装凯小姐香水勇敢去爱不错,好用。十分清新的花果香调,非常适合夏天的一款香。香调:清新香调前调:胡萝卜、葡萄柚、番茄、芒果,就像那种春天夏天的生青橙皮的味道中调:橙子、牡丹、香蒲、风信子、莲花,温柔后调:劳丹脂、鸢尾花、肉桂、麝香、焚香,恋恋不舍的情怀。
2. 红楼梦中晴雯与宝玉有发生过关系吗?
晴雯自始至终没有和宝玉发生过男女之事,为什么?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晴雯这个人物的性格特点。
晴雯在《红楼梦》—《金陵十二叉又副册》中排在第一位,是贾府众多丫环里拔尖的人物。曹公不惜笔墨,为她安排的“戏份”超过怡红院“总管”袭人,或通过别人的评论,或直接描述事件冲突,突出她的性格特点,刻画出她鲜明的个性。
一、外貌美丽出众,业务能力超群。
晴雯原来是赖妈妈买的小丫环,被贾母要了来,带在身边调教几年,派去服侍宝玉。众所周知,贾母有着极高的审美品味,能被她看中并派去侍候她最疼爱的孙子,必定有过人之处。且看她对晴雯如何评价:“这些丫头的模样爽利言谈针线多不及他,将来只他还可以给宝玉使唤得”,在贾母眼里,晴雯是样样都好的。
先说长相,王夫人说:“有一个水蛇腰,削肩膀,眉眼又有些像你林妹妹的”,林妹妹的美貌自不必说,晴雯长得像她,可知有多好看。又有王熙凤的评价:“若论这些丫头们,共总比起来,都没晴雯生的好。”
再说业务能力,且看“勇晴雯病补雀金裘”。《红楼梦》第五十二回,宝玉舅舅做大寿,贾母给了他一件俄罗斯进口的氅衣,被宝玉不小心烫出了一个小洞,拿出去找专业的裁缝也无人识得,自不会补。晴雯看了便认出是孔雀金线织的,需用同样的线界密了。麝月笑道:“孔雀线现成的,但这屋里除了你,还有谁会界线!”终究还是晴雯带病连夜补好了。一件事,一句话,验证了贾母对晴雯的夸赞。
二、心无城府,率性而为
晴雯后台硬,能力强,未免恃才傲物,太过率性,与人相处锋芒过利,如宝玉所说:“满屋里就她最为磨牙”。宝钗常来怡红院被她报怨,黛玉被她关在门外过,袭人因为和宝玉的事被她讽刺瞒神弄鬼,抓住袭人口误直接一句话扎心:“正经连个姑娘还没挣上去呢,倒称起我们来”;讽刺芳官学了几出戏,不知道姓什么,要把芳官的干娘何婆子撵出去;打骂小丫环,越权撵了坠儿。好像是一只浑身是刺的刺猬,看谁不顺眼便扎;又像是装满火药的炮仗,一点就着。虽然有其率真爽利的一面,却不免得罪人,不懂得圆融变通,不够谨言慎行,不利于自身的生存。尤其是撵坠儿一事,平儿查出是坠儿偷了虾须镯,考虑到宝玉的感受和一干人等的面子,瞒下来没有宣扬开,背着晴雯和宝玉找麝月偷偷说了,让麝月等袭人回来找个别的理由再把坠儿撵走。之所以背着晴雯,是因为知道她“是块爆炭”,“忍不住”。没想到宝玉偷听了去,告诉了晴雯。果然晴雯听了“气的蛾眉倒蹙,凤眼圆睁,即时就叫坠儿”,虽被宝玉劝下,也只忍到第二天,宝玉出门去,她便把坠儿打骂之后撵走。不仅辜负了平儿的一片苦心,还有越袭人权之嫌。虽然嫉恶如仇是好品质,但是做事情也应讲究方式方法,否则会让大家心里不舒服,也给对手落下口实。她自己光明磊落,便料不到小人阴险,不懂得防备,最后落得悲剧的下场。
三、洁身自好,精神平等
在贾府,晴雯出身卑微,比奴才还低一等,是奴才的奴才,但她却自尊自爱,没有一点奴性,反而最瞧不上自低自贱巴结主子的“奴才”。秋纹得了王夫人赏的旧衣裳,觉得是莫大的面子,喜不自禁,晴雯却说那是别人挑剩下的,“要是我,我就不要”,“把好的给他,剩的才给我,我宁可不要,冲撞了太太,我也不受这口气!”
第三十一回,她不小心跌坏了扇子被宝玉训斥,她认为宝玉是拿她撒气,即便是她的“正经主子”,她也坚持自己的立场,不肯受气求全,反倒是后来宝玉来哄她,留下了“晴雯撕扇”这一经典场景。
这样一位自尊自爱的女孩,在和宝玉相处时,是洁身自好的,不齿于靠某些手段勾引宝玉以求“上位”,哪怕是宝玉主动的。还是三十一回,宝玉吃酒回来,因天热要洗澡,因为前边跟晴雯拌了嘴,想哄她,便央她一起洗。对有心人来说,这是多好的亲近主子的机会,却被她拒绝了。第五十一回,袭人回家,晴雯和麝月服侍宝玉睡觉,宝玉说习惯了有个人陪在暖阁外边,否则害怕。晴雯马上让麝月过去,自己睡在熏笼上。半夜她调皮出去吓唬麝月,没穿外衣,宝玉怕她冻着,把她拢在被窝里焐着,她也很快回了自己的被窝。
她爱宝玉,爱得诚挚,和宝玉吵闹时宝玉要去回王夫人放她出去,她说“我一头碰死了,也不出这门儿”。临死前跟宝玉互换贴身小袄,把养了多年的指甲留给宝玉做念想。她爱宝玉,爱得纯真自傲,从不想方设法找机会往宝玉身边凑,却偏偏被人诬陷是“狐狸精”,难怪她至死心有不甘。
第七十七回写到晴雯临死前对宝玉说:“只是一件,我死也不甘心的:我虽生得比别人略好些,并没有私情密意勾引你怎样,如何一口死咬定了我是个狐狸精!我太不服。今日既已担了虚名,而且临死,不是我说一句后悔的话,早知如此,我当日也另有个道理。不料痴心傻意,只说大家横竖是在一处。不想平空里生出这一节话来,有冤无处诉。”
由此可见,晴雯和宝玉之间是清白无辜的。
3. 大家能给我推荐几部一秒都舍不得快进的电影吗?
1、《危情时速》影片惊心动魄,动作场面扎实过硬,节奏明快,为基努里维斯早期经典作品。
2、《第一滴血》系列,影片搏杀激烈,节奏明快,是娱乐片的上乘之作。男主兰博个性强烈,永不低头。该片表达了对美国社会和制度的反思,史泰龙通过该片树立了打不死的英雄形象。
3、《真实的谎言》此片是第一部引进中国的进口大片,影片特效、动作令人震撼,是詹姆斯卡梅隆的代表作之一,也是阿诺经典代表作之一。
4、《虎胆龙威》系列,该片奠定了布鲁斯威利斯的硬汉形象,是好莱坞经典动作电影,香港的《鼠胆龙威》就是翻拍此片。
5、《赌神》发哥的经典代表作之一,此片获得当年票房冠军,同时掀起了堵片狂潮,赌侠、赌圣等经典作品由此而出。
6、《英雄本色》到处充斥着吴宇森的暴力美学,小马哥叼火柴的镜头,至今还有很多人模仿,前两年年翻拍的英雄本色,跟这个根本没法比。
7、《喋血双雄》吴宇森另一部暴力美学作品,也是其封神之作,枪林弹雨的江湖,惺惺相惜的兄弟情,充满着宿命感的影片,现在依旧经典。
8、《太极张三丰》功夫皇帝李连杰经典作品之一,正东出品,必属精品,此片聪动作、剧情、配乐各个方面,都无可挑剔,那句“我命由我不由天”多么霸气。
9、《精武英雄》李连杰又一部代表作,同是正东出品,此片乃话语动作片的教科书,至今无法超越,陈真与光子的爱情令人感动,他的爱国情怀让人敬佩。
4.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?
万恶淫为首,百行孝当先。
这句出自明朝《古今贤文》的名言,相信各位并不陌生,然而纵观古今,其实不止唐朝,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,但与“淫”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,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,由此引发许多思考,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,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,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,还历史以真相。
“强奸犯少”的原因之一,大概有如下三点:
首先,吏民相奸,常以“和奸”论。
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《九朝律考》,其中记载了一则“奸部民妻”的案例,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《太平御览》,该案例大致经过为:
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,率部来到南阳县,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,县官趁机禀报,称有亭长奸淫民女,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,便将此事论为“和奸”,即“通奸”。
(注: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,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。)
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,当即斥责县官:“亭长”是皇帝下诏选出,身着“朱帻”的官吏,自己本应守法尽责,如今却领头犯案,且让三老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。
最后便把亭长由“和奸”改为强奸罪,按照法律将其严惩。
(注:三老,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,一般具备“ 正直、刚克、柔克“三种德行,且是乡中长者,德高望重。孝弟,性质与三老相同,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。)
(谢夷吾·字尧卿)
由此来看,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,秉公执法,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,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,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,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。
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,即在汉代,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,或许会以“和奸”,即“通奸”论处,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,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。
《太平御览·良刺史下》:谢夷吾,字尧卿,山阴人。为荆州刺史,遇孝章皇帝巡狩,幸鲁阳,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,有亭长奸部民者,县言和奸,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。须臾,夷吾呵之曰:“亭长朱帻之吏,职在禁奸,今为恶之端,何得言和?”切让长吏治亭长罪。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,与上合。帝叹曰:“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,朕不忧天下矣。”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,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,但仍有所局限,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,如《汉书・张汤传》中,便记载一则“郎官奸淫官婢”的案例:
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,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,却惨被郎官强奸,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,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!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,不予处理。
(注:光禄勋,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,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,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,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,也统领郎官。官婢,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,身份极其卑微。)
《汉书・张汤传》:郎淫官婢,婢兄自言,安世曰:“奴以恚怒,诬污衣冠。”告署適奴。其隐人过失,皆此类也。通过此事,更可证明,起码在汉代,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,一旦遭遇强奸,则无处得以伸张,如果告发强奸者,反而会遭到诋毁,称女方诬陷男方。
由此可见,妇女人身权益,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,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,却往往得不到保护,甚至是会被忽视,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,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。
一旦遭遇强奸,便不会为人所知。
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,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,以及律法的不完善,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。
其次,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,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。
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,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。
到了唐朝,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,且对“和奸”,也有严厉惩戒:
《唐律疏议》:“凡和奸者,男女各徒一年半。有夫者,徒两年。强者各加一等。从上文可看出,凡是通奸者,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,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,则徒两年。
最后一句:“强者各加一等”,即如果是强奸,则在此律之上,罪加一等。
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,从一年半到三年,可知“罪加一等”,即为,徒刑加半年,因此如果是强奸犯,则在“和奸罪”的基础上,加半年刑期。
打比方,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,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,再加半年,为两年徒刑。
当然具体判罚标准,还会视情况而定,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,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,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。
再到宋朝,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,对于强奸施暴者,更是刑罚分明:
《宋刑统杂律》:“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,男子决杀,女人不坐罪”。此律的意思,相信不难理解,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,强奸者按律当斩,而受害女子则无罪。
同时宋律还规定: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,则女子同样无罪。
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“强奸幼女罪”,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,名为《庆元条法事类》,其中明文规定:
诸强奸者,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,流三千里,配远恶州。未成,配五百里。折伤者,绞。此处“诸强奸者,女十岁以下”,同样以强奸罪论处,流放三千里,发配边关荒芜之地。
如果是强奸未遂者,则发配五百里。
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,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,则不问其他,直接绞刑伺候。
由此可见,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,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,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,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,均在不断加强。
而到了明朝,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,有明律为证:
《大明律·犯奸》:强奸者、绞。未成者、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、虽和、同强论。由此可以看出,在明朝时,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,如有强奸,则处以绞刑。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,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,即“未成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”,更将强奸幼女者,直接以强奸罪论处,皆为“绞刑”。
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,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,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,而明朝是但凡强奸,无论造成伤害与否,直接判处绞刑,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,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,为世人所唾弃。
由此来说,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,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,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,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,比之早先的唐代,甚至是汉代,皆有了大幅改善。
到了清朝,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,刑罚甚至更为具体:
《大清律例卷三十三·刑律·犯奸》:凡和奸,杖八十,有夫者,杖九十,刁奸者(无夫、有夫)杖一百。强奸者,绞(监候)。未成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(凡问强奸,须有强暴之状、妇人不能挣脱之情,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、毁裂衣服之属,方坐绞罪。若以强合以和成,犹非强也。如一人强捉,一人奸之,行奸人问绞,强捉问未成流罪。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,见者因而用强奸之,已系犯奸之妇,难以强论,依刁奸律。)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,同强论。因此,我个人认为,除了前文所说“女性人身权利,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”的原因外,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:
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,与法律的不断完善,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,所以在一定程度上,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,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。
尤其以明清两代,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,综上可见一斑。
第三个原因,也是比较无奈,且令人心寒:
在某些时候,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,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。
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,很多情况下,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,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,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,而选择隐瞒不报,在古代也是如此。
自古到今,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,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,援引北宋理学文献《二程遗书》所说:
又问:”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,可再嫁否?“曰:“只是后世怕寒饿死,故有是说。然饿死事极小,失节事极大!”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,正是”饿死事小,失节事大“,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,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。
(本人声明,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,此处只论古代,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,谢谢。)
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,会选择默不作声,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,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。
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,在道光十九年,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“大盗奸杀案”,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,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,并将脚趾剁下,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,更上达皇帝,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,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,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,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,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,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,有损女方名誉,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。
《道咸宦海见闻录·道光十九年》:虞守住介两月,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,满欲回省。及方伯将案详结,仍不过寻常盗案耳。中丞另片奏称:“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,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,传问事主坚不承认。以事关两家颜面,一经公认,则乡里难以对人,是以只认盗窃;而事涉暧昧,难以刑求。今盗首已问斩枭,群盗概不免死,即使轮奸属实,罪名无可复加,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,以省拖累”等情。“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,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,传问事主坚不承认。以事关两家颜面,一经公认,则乡里难以对人,是以只认盗窃。”
这段话,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,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。
虽然这只是个例,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,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。
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,甚至我直言说明,大多数情况下,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,而隐瞒实情,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,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,犯案累累,按清朝律例,理应问斩,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。
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,而是同村邻居呢?
结果可想而知。
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,但客观事实上,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,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,近代还有许多乡村,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,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,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,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,施以婚娶之名,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。
所以我个人认为,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,瞒而不报,也是“强奸犯”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,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,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,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,不得严惩。
但无论如何,“强奸”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,不管是古还是今,皆为世人所不齿,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,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!
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,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,如果起了色心,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,试图清醒的事例,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,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,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。
综上所述,还是那句老话,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,法律也在不断完善,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,虽然不得不承认,法律也有不完美,但无论如何,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,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,我国现今的法律,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,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,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。
因此,遵纪守法,共创和谐社会,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。
逾越法律,实施犯罪,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尊重他人,和谐共处,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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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文献:
·《九朝律考》程树德·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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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太平御览·良刺史下》:谢夷吾,字尧卿,山阴人。为荆州刺史,遇孝章皇帝巡狩,幸鲁阳,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,有亭长奸部民者,县言和奸,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。须臾,夷吾呵之曰:“亭长朱帻之吏,职在禁奸,今为恶之端,何得言和?”切让长吏治亭长罪。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,与上合。帝叹曰:“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,朕不忧天下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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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汉书・张汤传》:郎淫官婢,婢兄自言,安世曰:“奴以恚怒,诬污衣冠。”告署適奴。其隐人过失,皆此类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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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唐律疏议》:凡和奸者,男女各徒一年半。有夫者,徒两年。强者各加一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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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宋刑统杂律》: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,男子决杀,女人不坐罪。
·《庆元条法事类》:诸强奸者,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,流三千里,配远恶州。未成,配五百里。折伤者,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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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大明律·犯奸》:强奸者、绞。未成者、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、虽和、同强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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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清律例卷三十三·刑律·犯奸》:凡和奸,杖八十,有夫者,杖九十,刁奸者(无夫、有夫)杖一百。强奸者,绞(监候)。未成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
(凡问强奸,须有强暴之状、妇人不能挣脱之情,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、毁裂衣服之属,方坐绞罪。若以强合以和成,犹非强也。如一人强捉,一人奸之,行奸人问绞,强捉问未成流罪。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,见者因而用强奸之,已系犯奸之妇,难以强论,依刁奸律。)
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,同强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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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二程遗书》又问:”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,可再嫁否?“
曰:“只是后世怕寒饿死,故有是说。然饿死事极小,失节事极大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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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道咸宦海见闻录·道光十九年》:
虞守住介两月,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,满欲回省。及方伯将案详结,仍不过寻常盗案耳。
中丞另片奏称:“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,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,传问事主坚不承认。以事关两家颜面,一经公认,则乡里难以对人,是以只认盗窃;而事涉暧昧,难以刑求。今盗首已问斩枭,群盗概不免死,即使轮奸属实,罪名无可复加,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,以省拖累”等情。
5. 日本公主对其他人的称呼?
日本工资对其他人的称呼是小姐
6. 如何评价日本外相会见环球小姐紧张到直立不动?
河野太郎的父亲,河野洋平是一位正直的,令人尊敬的政治家,是日本著名的和平派,河野洋平这样的政治家,在日本少之又少,凤毛麟角。记得河野太郎说过一句公开话说“父亲是父亲,我是我,我们在历史的问题和政治问题上立场是不同的”。安倍听了很放心。河野太郎22日,在外务省接见了2017年环球小姐,日本代表阿部桃子,会见时,河野太郎十分紧张,紧张的微微抖动,随后说话语无伦次。可见河野太郎外相在日本政界还是历练不够,太率真耿直了。在同等问题上,麻生太郎比河野太郎,可镇定多了,怎么说麻生太郎也是个见过大场面的老手。你看麻生太郎笑得,骨头都轻了。
欢迎大家点评。
7. 谍影苏曼红什么身份?
谍影苏曼红是一个虚构的人物,没有明确的身份。谍影苏曼红是金庸先生的小说《连城诀》中的女主角,职级高于千叶,因此她利用自己的身份逼迫千叶说出了她的计划,得知这的确是千叶布置下的圈套,苏曼红非常担心林毅翔。于是,便跟着千叶一起出发,准备路上见机行事。
此时,宋逸坤他们早已在路边设下埋伏,林毅翔果然在枪响之后出现,落入了日本人的包围圈了,千叶十分得意,和苏曼红下车查看,并用林毅翔威胁林秋雁他们立即出来,林秋雁担心哥哥安危,随即现身出来,千叶见到后十分高兴,她要亲手杀了林秋雁为藤原纪子报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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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日本国际小姐,凯小姐香水是哪个国家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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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红楼梦中晴雯与宝玉有发生过关系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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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说长相,王夫人说:“有一个水蛇腰,削肩膀,眉眼又有些像你林妹妹的”,林妹妹的美貌自不必说,晴雯长得像她,可知有多好看。又有王熙凤的评价:“若论这些丫头们,共总比起来,都没晴雯生的好。”
再说业务能力,且看“勇晴雯病补雀金裘”。《红楼梦》第五十二回,宝玉舅舅做大寿,贾母给了他一件俄罗斯进口的氅衣,被宝玉不小心烫出了一个小洞,拿出去找专业的裁缝也无人识得,自不会补。晴雯看了便认出是孔雀金线织的,需用同样的线界密了。麝月笑道:“孔雀线现成的,但这屋里除了你,还有谁会界线!”终究还是晴雯带病连夜补好了。一件事,一句话,验证了贾母对晴雯的夸赞。
二、心无城府,率性而为
晴雯后台硬,能力强,未免恃才傲物,太过率性,与人相处锋芒过利,如宝玉所说:“满屋里就她最为磨牙”。宝钗常来怡红院被她报怨,黛玉被她关在门外过,袭人因为和宝玉的事被她讽刺瞒神弄鬼,抓住袭人口误直接一句话扎心:“正经连个姑娘还没挣上去呢,倒称起我们来”;讽刺芳官学了几出戏,不知道姓什么,要把芳官的干娘何婆子撵出去;打骂小丫环,越权撵了坠儿。好像是一只浑身是刺的刺猬,看谁不顺眼便扎;又像是装满火药的炮仗,一点就着。虽然有其率真爽利的一面,却不免得罪人,不懂得圆融变通,不够谨言慎行,不利于自身的生存。尤其是撵坠儿一事,平儿查出是坠儿偷了虾须镯,考虑到宝玉的感受和一干人等的面子,瞒下来没有宣扬开,背着晴雯和宝玉找麝月偷偷说了,让麝月等袭人回来找个别的理由再把坠儿撵走。之所以背着晴雯,是因为知道她“是块爆炭”,“忍不住”。没想到宝玉偷听了去,告诉了晴雯。果然晴雯听了“气的蛾眉倒蹙,凤眼圆睁,即时就叫坠儿”,虽被宝玉劝下,也只忍到第二天,宝玉出门去,她便把坠儿打骂之后撵走。不仅辜负了平儿的一片苦心,还有越袭人权之嫌。虽然嫉恶如仇是好品质,但是做事情也应讲究方式方法,否则会让大家心里不舒服,也给对手落下口实。她自己光明磊落,便料不到小人阴险,不懂得防备,最后落得悲剧的下场。
三、洁身自好,精神平等
在贾府,晴雯出身卑微,比奴才还低一等,是奴才的奴才,但她却自尊自爱,没有一点奴性,反而最瞧不上自低自贱巴结主子的“奴才”。秋纹得了王夫人赏的旧衣裳,觉得是莫大的面子,喜不自禁,晴雯却说那是别人挑剩下的,“要是我,我就不要”,“把好的给他,剩的才给我,我宁可不要,冲撞了太太,我也不受这口气!”
第三十一回,她不小心跌坏了扇子被宝玉训斥,她认为宝玉是拿她撒气,即便是她的“正经主子”,她也坚持自己的立场,不肯受气求全,反倒是后来宝玉来哄她,留下了“晴雯撕扇”这一经典场景。
这样一位自尊自爱的女孩,在和宝玉相处时,是洁身自好的,不齿于靠某些手段勾引宝玉以求“上位”,哪怕是宝玉主动的。还是三十一回,宝玉吃酒回来,因天热要洗澡,因为前边跟晴雯拌了嘴,想哄她,便央她一起洗。对有心人来说,这是多好的亲近主子的机会,却被她拒绝了。第五十一回,袭人回家,晴雯和麝月服侍宝玉睡觉,宝玉说习惯了有个人陪在暖阁外边,否则害怕。晴雯马上让麝月过去,自己睡在熏笼上。半夜她调皮出去吓唬麝月,没穿外衣,宝玉怕她冻着,把她拢在被窝里焐着,她也很快回了自己的被窝。
她爱宝玉,爱得诚挚,和宝玉吵闹时宝玉要去回王夫人放她出去,她说“我一头碰死了,也不出这门儿”。临死前跟宝玉互换贴身小袄,把养了多年的指甲留给宝玉做念想。她爱宝玉,爱得纯真自傲,从不想方设法找机会往宝玉身边凑,却偏偏被人诬陷是“狐狸精”,难怪她至死心有不甘。
第七十七回写到晴雯临死前对宝玉说:“只是一件,我死也不甘心的:我虽生得比别人略好些,并没有私情密意勾引你怎样,如何一口死咬定了我是个狐狸精!我太不服。今日既已担了虚名,而且临死,不是我说一句后悔的话,早知如此,我当日也另有个道理。不料痴心傻意,只说大家横竖是在一处。不想平空里生出这一节话来,有冤无处诉。”
由此可见,晴雯和宝玉之间是清白无辜的。
3. 大家能给我推荐几部一秒都舍不得快进的电影吗?
1、《危情时速》影片惊心动魄,动作场面扎实过硬,节奏明快,为基努里维斯早期经典作品。
2、《第一滴血》系列,影片搏杀激烈,节奏明快,是娱乐片的上乘之作。男主兰博个性强烈,永不低头。该片表达了对美国社会和制度的反思,史泰龙通过该片树立了打不死的英雄形象。
3、《真实的谎言》此片是第一部引进中国的进口大片,影片特效、动作令人震撼,是詹姆斯卡梅隆的代表作之一,也是阿诺经典代表作之一。
4、《虎胆龙威》系列,该片奠定了布鲁斯威利斯的硬汉形象,是好莱坞经典动作电影,香港的《鼠胆龙威》就是翻拍此片。
5、《赌神》发哥的经典代表作之一,此片获得当年票房冠军,同时掀起了堵片狂潮,赌侠、赌圣等经典作品由此而出。
6、《英雄本色》到处充斥着吴宇森的暴力美学,小马哥叼火柴的镜头,至今还有很多人模仿,前两年年翻拍的英雄本色,跟这个根本没法比。
7、《喋血双雄》吴宇森另一部暴力美学作品,也是其封神之作,枪林弹雨的江湖,惺惺相惜的兄弟情,充满着宿命感的影片,现在依旧经典。
8、《太极张三丰》功夫皇帝李连杰经典作品之一,正东出品,必属精品,此片聪动作、剧情、配乐各个方面,都无可挑剔,那句“我命由我不由天”多么霸气。
9、《精武英雄》李连杰又一部代表作,同是正东出品,此片乃话语动作片的教科书,至今无法超越,陈真与光子的爱情令人感动,他的爱国情怀让人敬佩。
4.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?
万恶淫为首,百行孝当先。
这句出自明朝《古今贤文》的名言,相信各位并不陌生,然而纵观古今,其实不止唐朝,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,但与“淫”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,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,由此引发许多思考,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,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,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,还历史以真相。
“强奸犯少”的原因之一,大概有如下三点:
首先,吏民相奸,常以“和奸”论。
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《九朝律考》,其中记载了一则“奸部民妻”的案例,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《太平御览》,该案例大致经过为:
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,率部来到南阳县,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,县官趁机禀报,称有亭长奸淫民女,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,便将此事论为“和奸”,即“通奸”。
(注: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,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。)
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,当即斥责县官:“亭长”是皇帝下诏选出,身着“朱帻”的官吏,自己本应守法尽责,如今却领头犯案,且让三老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。
最后便把亭长由“和奸”改为强奸罪,按照法律将其严惩。
(注:三老,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,一般具备“ 正直、刚克、柔克“三种德行,且是乡中长者,德高望重。孝弟,性质与三老相同,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。)
(谢夷吾·字尧卿)
由此来看,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,秉公执法,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,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,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,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。
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,即在汉代,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,或许会以“和奸”,即“通奸”论处,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,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。
《太平御览·良刺史下》:谢夷吾,字尧卿,山阴人。为荆州刺史,遇孝章皇帝巡狩,幸鲁阳,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,有亭长奸部民者,县言和奸,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。须臾,夷吾呵之曰:“亭长朱帻之吏,职在禁奸,今为恶之端,何得言和?”切让长吏治亭长罪。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,与上合。帝叹曰:“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,朕不忧天下矣。”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,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,但仍有所局限,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,如《汉书・张汤传》中,便记载一则“郎官奸淫官婢”的案例:
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,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,却惨被郎官强奸,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,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!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,不予处理。
(注:光禄勋,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,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,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,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,也统领郎官。官婢,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,身份极其卑微。)
《汉书・张汤传》:郎淫官婢,婢兄自言,安世曰:“奴以恚怒,诬污衣冠。”告署適奴。其隐人过失,皆此类也。通过此事,更可证明,起码在汉代,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,一旦遭遇强奸,则无处得以伸张,如果告发强奸者,反而会遭到诋毁,称女方诬陷男方。
由此可见,妇女人身权益,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,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,却往往得不到保护,甚至是会被忽视,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,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。
一旦遭遇强奸,便不会为人所知。
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,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,以及律法的不完善,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。
其次,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,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。
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,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。
到了唐朝,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,且对“和奸”,也有严厉惩戒:
《唐律疏议》:“凡和奸者,男女各徒一年半。有夫者,徒两年。强者各加一等。从上文可看出,凡是通奸者,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,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,则徒两年。
最后一句:“强者各加一等”,即如果是强奸,则在此律之上,罪加一等。
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,从一年半到三年,可知“罪加一等”,即为,徒刑加半年,因此如果是强奸犯,则在“和奸罪”的基础上,加半年刑期。
打比方,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,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,再加半年,为两年徒刑。
当然具体判罚标准,还会视情况而定,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,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,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。
再到宋朝,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,对于强奸施暴者,更是刑罚分明:
《宋刑统杂律》:“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,男子决杀,女人不坐罪”。此律的意思,相信不难理解,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,强奸者按律当斩,而受害女子则无罪。
同时宋律还规定: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,则女子同样无罪。
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“强奸幼女罪”,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,名为《庆元条法事类》,其中明文规定:
诸强奸者,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,流三千里,配远恶州。未成,配五百里。折伤者,绞。此处“诸强奸者,女十岁以下”,同样以强奸罪论处,流放三千里,发配边关荒芜之地。
如果是强奸未遂者,则发配五百里。
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,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,则不问其他,直接绞刑伺候。
由此可见,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,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,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,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,均在不断加强。
而到了明朝,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,有明律为证:
《大明律·犯奸》:强奸者、绞。未成者、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、虽和、同强论。由此可以看出,在明朝时,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,如有强奸,则处以绞刑。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,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,即“未成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”,更将强奸幼女者,直接以强奸罪论处,皆为“绞刑”。
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,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,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,而明朝是但凡强奸,无论造成伤害与否,直接判处绞刑,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,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,为世人所唾弃。
由此来说,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,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,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,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,比之早先的唐代,甚至是汉代,皆有了大幅改善。
到了清朝,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,刑罚甚至更为具体:
《大清律例卷三十三·刑律·犯奸》:凡和奸,杖八十,有夫者,杖九十,刁奸者(无夫、有夫)杖一百。强奸者,绞(监候)。未成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(凡问强奸,须有强暴之状、妇人不能挣脱之情,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、毁裂衣服之属,方坐绞罪。若以强合以和成,犹非强也。如一人强捉,一人奸之,行奸人问绞,强捉问未成流罪。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,见者因而用强奸之,已系犯奸之妇,难以强论,依刁奸律。)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,同强论。因此,我个人认为,除了前文所说“女性人身权利,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”的原因外,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:
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,与法律的不断完善,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,所以在一定程度上,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,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。
尤其以明清两代,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,综上可见一斑。
第三个原因,也是比较无奈,且令人心寒:
在某些时候,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,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。
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,很多情况下,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,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,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,而选择隐瞒不报,在古代也是如此。
自古到今,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,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,援引北宋理学文献《二程遗书》所说:
又问:”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,可再嫁否?“曰:“只是后世怕寒饿死,故有是说。然饿死事极小,失节事极大!”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,正是”饿死事小,失节事大“,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,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。
(本人声明,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,此处只论古代,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,谢谢。)
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,会选择默不作声,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,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。
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,在道光十九年,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“大盗奸杀案”,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,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,并将脚趾剁下,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,更上达皇帝,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,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,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,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,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,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,有损女方名誉,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。
《道咸宦海见闻录·道光十九年》:虞守住介两月,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,满欲回省。及方伯将案详结,仍不过寻常盗案耳。中丞另片奏称:“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,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,传问事主坚不承认。以事关两家颜面,一经公认,则乡里难以对人,是以只认盗窃;而事涉暧昧,难以刑求。今盗首已问斩枭,群盗概不免死,即使轮奸属实,罪名无可复加,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,以省拖累”等情。“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,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,传问事主坚不承认。以事关两家颜面,一经公认,则乡里难以对人,是以只认盗窃。”
这段话,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,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。
虽然这只是个例,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,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。
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,甚至我直言说明,大多数情况下,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,而隐瞒实情,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,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,犯案累累,按清朝律例,理应问斩,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。
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,而是同村邻居呢?
结果可想而知。
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,但客观事实上,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,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,近代还有许多乡村,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,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,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,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,施以婚娶之名,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。
所以我个人认为,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,瞒而不报,也是“强奸犯”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,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,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,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,不得严惩。
但无论如何,“强奸”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,不管是古还是今,皆为世人所不齿,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,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!
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,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,如果起了色心,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,试图清醒的事例,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,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,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。
综上所述,还是那句老话,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,法律也在不断完善,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,虽然不得不承认,法律也有不完美,但无论如何,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,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,我国现今的法律,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,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,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。
因此,遵纪守法,共创和谐社会,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。
逾越法律,实施犯罪,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尊重他人,和谐共处,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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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文献:
·《九朝律考》程树德·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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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太平御览·良刺史下》:谢夷吾,字尧卿,山阴人。为荆州刺史,遇孝章皇帝巡狩,幸鲁阳,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,有亭长奸部民者,县言和奸,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。须臾,夷吾呵之曰:“亭长朱帻之吏,职在禁奸,今为恶之端,何得言和?”切让长吏治亭长罪。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,与上合。帝叹曰:“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,朕不忧天下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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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汉书・张汤传》:郎淫官婢,婢兄自言,安世曰:“奴以恚怒,诬污衣冠。”告署適奴。其隐人过失,皆此类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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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唐律疏议》:凡和奸者,男女各徒一年半。有夫者,徒两年。强者各加一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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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宋刑统杂律》: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,男子决杀,女人不坐罪。
·《庆元条法事类》:诸强奸者,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,流三千里,配远恶州。未成,配五百里。折伤者,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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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大明律·犯奸》:强奸者、绞。未成者、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、虽和、同强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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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清律例卷三十三·刑律·犯奸》:凡和奸,杖八十,有夫者,杖九十,刁奸者(无夫、有夫)杖一百。强奸者,绞(监候)。未成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
(凡问强奸,须有强暴之状、妇人不能挣脱之情,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、毁裂衣服之属,方坐绞罪。若以强合以和成,犹非强也。如一人强捉,一人奸之,行奸人问绞,强捉问未成流罪。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,见者因而用强奸之,已系犯奸之妇,难以强论,依刁奸律。)
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,同强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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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二程遗书》又问:”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,可再嫁否?“
曰:“只是后世怕寒饿死,故有是说。然饿死事极小,失节事极大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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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道咸宦海见闻录·道光十九年》:
虞守住介两月,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,满欲回省。及方伯将案详结,仍不过寻常盗案耳。
中丞另片奏称:“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,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,传问事主坚不承认。以事关两家颜面,一经公认,则乡里难以对人,是以只认盗窃;而事涉暧昧,难以刑求。今盗首已问斩枭,群盗概不免死,即使轮奸属实,罪名无可复加,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,以省拖累”等情。
5. 日本公主对其他人的称呼?
日本工资对其他人的称呼是小姐
6. 如何评价日本外相会见环球小姐紧张到直立不动?
河野太郎的父亲,河野洋平是一位正直的,令人尊敬的政治家,是日本著名的和平派,河野洋平这样的政治家,在日本少之又少,凤毛麟角。记得河野太郎说过一句公开话说“父亲是父亲,我是我,我们在历史的问题和政治问题上立场是不同的”。安倍听了很放心。河野太郎22日,在外务省接见了2017年环球小姐,日本代表阿部桃子,会见时,河野太郎十分紧张,紧张的微微抖动,随后说话语无伦次。可见河野太郎外相在日本政界还是历练不够,太率真耿直了。在同等问题上,麻生太郎比河野太郎,可镇定多了,怎么说麻生太郎也是个见过大场面的老手。你看麻生太郎笑得,骨头都轻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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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谍影苏曼红什么身份?
谍影苏曼红是一个虚构的人物,没有明确的身份。谍影苏曼红是金庸先生的小说《连城诀》中的女主角,职级高于千叶,因此她利用自己的身份逼迫千叶说出了她的计划,得知这的确是千叶布置下的圈套,苏曼红非常担心林毅翔。于是,便跟着千叶一起出发,准备路上见机行事。
此时,宋逸坤他们早已在路边设下埋伏,林毅翔果然在枪响之后出现,落入了日本人的包围圈了,千叶十分得意,和苏曼红下车查看,并用林毅翔威胁林秋雁他们立即出来,林秋雁担心哥哥安危,随即现身出来,千叶见到后十分高兴,她要亲手杀了林秋雁为藤原纪子报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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